新疆小轿车托运:讲解轿车托运的基本条件
1.承运人、托运人和运输工具
承运人、托运人、货运代理人签订和履行汽车货物运输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运输法规、行政规章。
根据运载货物的需要,承运人应当根据货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术状况和经济适用性良好,能够满足运输货物重量要求的车辆。使用的车辆和容器外观应整洁,车身和容器应清洁,无污染物和残留物。
运载特种货物的车辆和集装箱运输车辆应当配备符合运输要求的专用装置或者专用设备。
2.货物保险和投保货物运输
汽车运输有两种保险方式:货物保险和汽车保险运输。采用自愿投保原则,由托运人自行确定。
车险由托运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以由承运人委托投保。
汽车保价运输是指按照保价货物办理托运手续,如发生货物赔偿,根据托运人申报价格和汽车受损程度进行赔偿的汽车运输。托运人只能在运单中选择投保或未投保的货物。
托运人选择汽车保价运输时,货物的申报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保险运输是全程保险。
分线运输或者由多家承运人承运的,保险费用由第1路线承运人(货运代理人)与后一路线承运人协商,并在运输合同中注明。承运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按未保险运输处理,各承运人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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